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信陽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信陽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5日
信陽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范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加強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豫政〔2010〕60號)《信陽市推進國資國企改革實施方案》(信發〔2021〕15號)《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通知》(信政文〔2015〕107號),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 本辦法實行的范圍為信陽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國資運營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和其他市級國有企業。
第三條 市政府授權市國資運營公司負責收繳市級國有資本收益,市國資運營公司履行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主體職責。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審核、上繳及預算支出適用本辦法。
笫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從其出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 獲得的凈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上交市國資運營公司,納入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范圍。
國家和省政府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六條 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并如實填列收益申報表,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每年5月31日前,由市級獨立核算企業按照凈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向市國資運營公司一次性申報,并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后30日內由市級企業向市國資運營公司據實申報,并附經依法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利潤分配方案等相關決議文件。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日內由市級企業向市國資運營公司據實申報,并附產權轉讓批準文件、轉讓合同和轉讓資產的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向市國資運營公司據實申報,并附經依法審計的企業清算報告,涉及資產評估項目應附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后30日內由市級企業向市國資運營公司據實申報,同時向市財政局報備,并附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相關資料。
笫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擁有獨資子公司的,應當以獨立法人申報。
企業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凈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的經營性虧損。
笫八條 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一)應交利潤,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的凈利潤為上繳基數進行核定,2021年及以后年度統一按15%比例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關于利潤分配的方案核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凈利潤,國有參股企業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并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計算的轉入凈收入(扣除轉讓費用)全額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計算的清算凈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全額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等核定。
第三章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收支
第九條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中“10306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級科目。
笫十條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交的具體工作由市國資運營公司負責,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市財政局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政策和中長期國有資本收支規劃,編制年度本級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市國資運營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二)市國資運營公司根據市財政預算要求,組織相關企業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三)市級企業按照經依法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填寫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
(四)市國資運營公司在收到所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財政局(企業科)復核。
(五)市財政局在收到市國資運營公司的審核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市國資運營公司。
(六)市國資運營公司根據市財政局同意的復核結果向市級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市級企業在收到上交通知之日起15日內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市國資運營公司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之日起5日內向市級企業開具一般收據。
(七)企業根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通知和一般收據辦理國有資本收益入賬手續。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交的具體規程由市國資運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服務于我市經濟發展戰略目標,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社會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企業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國有企業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和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注資的方式,引導企業更好地服務于我市經濟發展戰略。
(三)其他支出。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需要和我市經濟發展規劃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市國資運營公司根據有關編報要求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完成情況,結合市屬企業實際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下達市國資運營公司執行。
第十三條 市國資運營公司根據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情況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適時向市政府報告支出事項。
笫十四條 企業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交利潤的,企業應當向市國資運營公司提出申請,經市國資運營公司批準后,可在一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個月)分次完成全部交款事宜。
笫十五條 企業由于國家和省市政府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企業應當向市國資運營公司提出申請,由市國資運營公司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四章 國有資本收益的監督檢查
笫十六條 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況,由市財政局、市國資運營公司對其進行監督檢查,有關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笫十七條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況,作為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笫十九條 市財政局和市國資運營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或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辦法(信政辦〔2015〕154號)同時廢止。
附表:1.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